土地承包公证书丢失如何去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2:18:48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证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你既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又办理了公证,那你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你办理公证的公证处进行补办。因为公证处保留着每份办理过公证书的原始公证资料。按照规定,补办公证书时,须本人到原办理公证书的公证处查找原始资料,经工作人员核实后即可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