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49:28
我和我妻子在2004年5月进入(1000多公里)外地一个私企房地产公司任中级管理人员。我们刚进去的时候签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一直工作到2007年12月31日都一直没有签合同,在此期间月工资都是按时发放,我们也从普通的管理人员升到了部门经理。但是到了2007年底由于新劳动法发将要颁布,所以公司在不得以的情况下和我们签了违背新劳动法法规的劳动合同一年,就是到2008年12月31日。今年由于房地产不景气,公司大量栽员,我和我妻子也在此范围内。公司未在一个月前通知我们不续签合同,而是在2008年12月30通知我们不续签合同。我想请教,公司应该给予我们多少经济补偿?总时间是4年零6个月。地点是昆明,月工资两人按照1万员计算(未办五险),请非常清楚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或解决过类似劳动纠纷的法律专业人员及有类似经验的朋友解答。谢谢~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你的情况,你们应该在07年底的时候向劳动部门提出裁定,不应该签订那个一年的合同,那样你们会得到很多补偿的.但现在你们后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那只能根据新的合同来算了.根据劳动法每工作满一年只能获得一个月工资补偿的规定,你们的情形只能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还有不明白的,请向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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