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咨询,请教各位老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5:06:48
现在大家都知道,金融危机对生活的影响,我们单位从1月1日起停止发放工人最底生活保障(以前是560元),还说是什么政府允许的。现在单位也不景气我们又是记件工资制,单位里的同事都对单位的这一举措不理解,单位又不裁员,其意思当然明了,都是合同工人,裁员要赔钱撒。能留就留不愿留下的就自己辞职,对单位又没影响。
而且劳动合同签定一年了,还没有给工人买合同上规定的保险,
请问一下,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哟,那我们工人在这个时候又能用什么武器来捍卫我们,来行使我们的权利呀!!!
谢谢!!!
不知道公司,这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是否和法,也就是说押了30天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针对工资各级地方政府都有规定,如果企业生产不景气等原因要推迟发工资,首先要征求工会、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的同意,最多不得超出30天。因此在没有走程序并向职工说明理由“押了30天”是无故拖欠违法、肯定也违反当地的工资支付规定
没有上社会保险肯定违法。
如果你在北京工作的话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它的地方政府也应该有工资支付规定,应该给北京的大同小异。因此停止发放工人最低生活保障又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规定。
你们应该到当地劳动监察去进行投诉。别忘带上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

不太懂!不过可以打个114请求帮忙.最后祝你新年欢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