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符合工作调动为由将我辞退,且表示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我要如何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6:57:29
我是2006年12月11日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当时试用期为3个月,所以我是在2007年4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开始为我缴纳保险。期间由于公司需要有过多次人事调动,都有调动单,08年4月份又续订了劳动合同。08年12月27日我在家歇班,公司通知我有工作变动,具体情况让我28日一早找要调往的部门经理谈话,他告诉我公司的决定和以后的工作内容,我摆明了不能接受调动的种种原因(主要是工作地点变动,新工作离家较远,交通不便。)。29日我也正常上的班,公司没有任何答复。30、31日休2天丧假,09年1、2日正常歇班。3日一早到公司通知我交接手里工作、办离职,公司的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工作调动将我辞退,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我以工作调动及辞退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不办理离职手续、拒签离职单,公司说你不签字也没用,公司正式通知你被解雇,工资计算到08年12月31日,以后你就算再出勤也不计算你工资。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注:公司每年有5天带薪年假,且我在工作期间无任何过失、处罚。
那他辞退只有口头通知,离职单我也没签字,我应该怎么办?

带薪假是否与其它假相抵可以实现商量,现在只有申请这几天的补偿工资了。

单位工作调动你不同意,单位硬来,可以收集证据相劳动局投诉要求仲裁。单位属于无理解除合同。像你的情况估计只有来硬的了,让劳动局介入可能才有一个结果。
应该补偿你2.5个月工资的2倍。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只有据理协商,不成,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按照你目前的情况,已经同公司撕破脸也没有挽回的余地。建议你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你有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你可以继续上班并要求上级安排工作,如果说安排的工作离家较远,可以和领导协商,如协商不成,那公司要出正式解雇通知单,你可以以此为依据,并带上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去劳动局上诉

到律师事务所问问吧,他们会详细的给你回答的,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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