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07:56
王某家住A市,2004年1月10日,王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到:其故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房权转给其侄子张某所有。A市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理由何在?

1、办理遗嘱公证应由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所以基本上遗嘱不会有管辖问题;
2、进行遗嘱公证必须有两名公证处人员到场,其中必须有一名是公证员,这是确定遗嘱合法有效的程序;
3、遗嘱的形势多样化,而公证的遗嘱效力是最高的,遗嘱是当事人生前的意思表示,并且经过公证员的见证,公证的遗嘱是可以更改或撤消的,但是必须也经过公证。

1具备法律效力

2产权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的众多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最高,所以只要立遗嘱人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经过公证后,只要遗嘱人生前没有变更撤消过,该遗嘱公证就自遗嘱人去世之日起生效。

3除非立遗嘱人生前撤消遗嘱,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消灭或者遗嘱所处分财产违法、程序违法,否则遗嘱有效,遗嘱的受益人可以根据遗嘱继承公证取得财产

有效啊,王某在户籍地或是经常居住地所立的该份遗嘱是属于遗赠

当然有效。你认为哪里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