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不提前通知续签合同,算不算默认续签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2:54:55
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2月6号到期,工作四处年,公司并未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我也没要辞职,一直在此公司干到现在(08年12月31日),也没有犯错误,31号得到通知,公司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让第二天不用来上班!我现在有几个疑问,望能得到帮助:
1,公司有没有义务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如果有的话,像这种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时间内通知,算不算默认续签合同?有没有什么依据可以提出经济补偿? 标准是多少?
2,工作四年,公司意见是从2008年1月份开始, 每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只同意补偿本人一个月工资,之前的三年不算!这种情况有没有依据可以提出前三年的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3,本公司从04年起一直是实行单休制的私营企业,本人能不能要求这四年来,让公司补偿这四年内一个月四天的加班工资?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标准是多少? 谢谢!!各位!

回答如下,供参考:
1、公司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但是不能算是默认续签合同。
2、公司应该按照四年给与补偿。
3、不能。

1、公司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话可以补发1个月的工资。
2、公司应该按照四年给与补偿,即4月的工资
3、加班工资原则上可以补偿,但要看原给你的工资里有没有包括,还要有加班记录。

加班工资和 每年补偿一个月和通知金都可以要。
依据《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这个问题 我们老师 教过的 淡然不算了 用人单位不清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