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签的是一年,老总应该赔偿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4:43:56
我是08年6月30日和公司签的合同,但是合同一直在老总那,事先声明我们是小公司,私企。老总说交的是五金,现在他要我做到09年一月就不做了,什么手续都按照法律手续办,但是我也不是很懂,他到底应该赔偿多少?我们的工资好像是1396,然后每个月他给300的岗位补贴,基本上每个月拿到手的钱是1513.36,请具体告诉我一下他应赔偿的金额,非常感谢!
我们是货代公司,至于养老保险和医保,我们这个上面一直都没有填,都是新的,我应该怎么办呢?

就是1个月的工资1513.36,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共3026.72元。养老和医疗能要到就行,如果没有也只好作罢。
  你也可以直接到劳动局不认可老板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据理与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局申诉,要求仲裁。

如果没提前30天通知你 首先要给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工资以上个月的应得工资为准 另外再给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金 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各种补贴

法律是一个月,
问题是这样的小公司能按照法律赔偿?所以你可以提前问,要求赔偿,你可以说,如果不做可以,那要求赔偿,另外问题是,你得确认你城市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真的管用,别不管用,你去要赔偿,浪费时间还丢人.

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