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还有未休完的年假应如何结算,劳动法有具体的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06:41
那是按几倍结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没有几倍的说法,因为是你自己辞职的原因导致没有休完所休假,单位无责任。/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