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方面,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0:07:29
本人于08年2月在广州一知名企业上班。工作地点在公司下属,市内某办事处。今年12月12日与办事处主管发生矛盾,当时该主管叫我明天不要回办事处上班了,我问他是解聘我还是什么?他也不明确答复我,就叫我填写离职表,我拒绝了他。因为我不是自愿离职,如果是提前解聘的话,我有权要求经济补偿......他没办法就叫我先回家考虑几天,后就开始一直拖我,我打过几次电话他都借故推脱。今天我说要到公司去讨说法,他就说是叫我回家待岗,不是解聘。而且待岗期间(12月12日-到今日)是没有工资的。
到公司后,人事MM告诉我,公司有规定,三天不上班,就算自愿离职。而且主管也没有权利解聘我。要我明天和主管协商。
我现在想问问 在没有提前通知我的情况下,解聘我我能要求经济补偿吗?待岗期间有工资吗?
明天和主管协商我要注意些什么?我不想回那个公司勒。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如果没有以上行为,单位单方提出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待岗期间应有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一下是劳动合同法。你们公司如果没有不能和上级吵架的规定,那就不能解雇你。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