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实现在物权法的解释(请司法界的朋友帮忙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9:18:23
2002年法院判决陈明以房抵债,把他的房子转到我名下,并在当年办清产权转移手续。
但在2003年,经由法院执行庭调解,我方同意陈明在本房屋继续居住5年(他儿子未成年),也就是2008年11月,但法院的执行笔录写了一句“若陈明5年后不搬出,我方要另行诉讼”

当时,因为没有律师在场,我们就糊里糊涂签字了

现在五年过去了,陈明不肯搬出,态度恶劣,我方不堪再次诉讼的费用负担,所以想咨询各位,这样的问题,有没有更加容易解决的方法?

PS:1)有人说07年的物权法把产权实现规定为包括使用权在内,有这样的法规吗?具体应该怎样阐述才有说服力,还需要再诉讼吗?

2)陈明有很多老婆,有经济能力,但是却十分赖皮

这种问题很棘手。房子是你的,法律关系很明确,理论上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他人搬出,如果不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目前关于住房的强制执行国家有规定,当事人没有住房的,要保留住处,不能强制执行。因此5年前大概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才让你们执行和解的。
建议:找出他有其他住房的证据,这样诉讼才有意义,才有可能执行。要么,找一帮人,强行进驻,这在法律上叫做自力救济。是合法行为。当然,要先礼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