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补偿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2:32:02
本人2006年5月28号进公司的,前天(2009年1月6日)老总说要辞退我,根据原来的劳动法应该补偿我4个月的工资(2006 年满半年补一个月,2007年全年也补一个月,2008年全年也补一个月,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应该补一个月,公司旁边有个律师事务所,我们去质询过的),就在刚才,老总助理打电话给我,说公司跟我签的合同是一年一签(一般在1月份,没有固定时间),之前的补偿不成立;
简直无耻!既然这样,按照新劳动法,公司如何给我补偿?望各位告知
2009年还没有签合同,但是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最多给你两月薪金补偿,08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针对此问题的补偿条款对08年前的合同应当没有追溯效力,所以补偿从08年算起。并非什么助理所说的那样。
至于09年的合同,只要你之前所签的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并且有劳动事实,就默认为续签。

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二、支付从入职日到离职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三、为你办理失业相关手续,可按月领取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