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租金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0:10:57
合同上写明了逾期交租金要付月租金的%50当违约金。
本应该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付清房租及保证金,因为签合同之前的20天就已经把门面给他用了,大家都是认识的熟人所以就没那么计较,签合同的时候他说没带那么多,改天给了就是,结果每次打电话每次拖一转眼又过了20天。到现在已经使用了40天了却分钱未交,我今天打电话给他,告诉他明天再不交就要算逾期违约金了,他却说什么逾期违约金哟,完全不知道。而且租金也还是不打算付,说是春节前争取付了。 我晕,完全是把做生意那一套弄来了。 最后我就说只有用法律解决了,他却说无所谓。
另外还有就是因为他之前租了我爸爸的门面,我爸收了他押金,签了三年,但他在用三个月的最后一天就要退回来,并且连违约金也不想付,就想用我爸收的押金来抵我的门面租金的一部分。我想问这样可以吗?

我现在需要书面发函追讨留下证据后再起诉好,还是直接起诉追讨好呢?
我现在起诉他能够追讨违约金吗?合同说约定的月租金的%50当违约金是否合理呀?

逾期违约金比例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

您的这种情况还是先请比较一般的律师发函追讨,上面写明您对其返还租金的要求并列明如果他再不返还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不行再起诉比较好。主要是考虑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直接起诉请律师比找律师发函贵很多,找一般点的律师发函也就几十或一百多块钱(消费水平较高的沿海地区不是哈。)
2、起点威慑的作用,也许他就还了;
3、由于您说的约定的月租金的50%违约金不合理啦,所以如果您能够在律师函中写明您的还款要求会比较好,违约金可以按每拖延一次缴纳违约金的百分之几或零点几比较好了(根据您的租金多少定了,这个可以向律师咨询一下)。
另外,他缴纳的押金当然不能马上作为您的租金一部分,应当是扣完他使用门面期间未缴纳的费用以后才可以冲抵嘛,不过这部分钱还是要你们写个字据证明一下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