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增值税抵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12:17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般纳税人,与外省的一家进出口公司合作,要求他们给我公司做进口代理,我们收到的海关增值税发票是双抬头的,但是北京这边的税务局要求合同签订五日内报备,我们收到这种发票后才能还正常抵扣,我报备的合同还需要写清货品详细名称,数量,金额,但是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对方在海关开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与我们再税务局报备的名称不符,但是金额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海关增值税税单还具有抵扣的效力吗?我看了电子报税采集系统,里面只要求填写开票日期,海关口岸号,发票号,货物金额和税额,没有要求填写货物名称,如果我们抵扣的话税务局会不会做为不合格抵扣让我们做进项税转出呢?
我们报备的合同是与这家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希望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看了你的描述,似乎是因为在税务机关报备的商品名称和海关出具的增值税税单上的名称不一致。这个没关系,因为如果需要抵扣税款,应该是只需要海关出具的增值税票据信息与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一致就行,而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也是海关传输的,不是当初你报备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