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3:25:41
本人于2002年7月15日进入公司,担任行政人事部行政秘书兼人事主管,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在我不在公司的情况下,发通知告诉公司所有部门将我从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主管调动到管家部负责内勤工作。我次日即2008年11月12日上午上班时听到工程部同事说我是不是到新岗位了,我不知道,同事便把调动的通知给我看,我才知道被调部门了。虽满情疑惑和委屈但在公司工作已有7年,对公司有深厚的感情,最终我服从了安排,当时公司总经理向我保证说只是正常调动,工资福利都不变。调到新部门工作两个月后,即2009年1月13日上午9:10行政人事部找我谈话,劝我自己提出辞职,当时的我就没有同意。第二天即2009年1月14日下午4:50行政人事部对我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说我对公司的资产(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些东西并没有丢失)对于公司的这一说法,我向公司行政人事要证据,她们说证据不需给我,我认为公司提前解除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违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
公司给了三个过失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是档案丢失,二、三是没有给员工未转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问题档案并没有丢失,第二、三个员工已经跟公司签 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员工并没有告发公司,同样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的损失,对于公司所说的造成严重损失,我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吗?

对于此事,你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公司违反劳动法,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1.岗位调动需要双方协商。
2.法律对于举证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公司说你有过失,那么公司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而不是你自己去搜集证据。
3.公司如果非法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按你的情况至少可拿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请看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单位拿不出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单位损害的证据,你就可以要求他们赔偿。同样,你要保护好自己的工作资料,小心不要被陷害。

公司说你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要出示证据。从你的表述来看,公司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保管好“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