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罪的一个真实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5:25:12
甲男和乙女是表兄妹, 2004年开始同居并产下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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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甲 称 欲 同 乙 共同购置房产,于是二者向乙母借款10万人民币。其余是甲单独负担的。
07年底甲在他人介绍认识丙 ,并 与 丙 结 婚,
但甲和丙结婚后仍和乙保持同居关系,直到08年底乙发现甲已结婚,甲遂失踪,乙带着和甲的孩子现在该怎么办。
问一:刑事上甲构成重婚吗?
问二:民事上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二者向乙母借款10W用于购置房屋,如今,乙母说钱给女儿,乙是仅可以对甲主张债权,还是对可以分割房子的产权?
不构成重婚吗?
但我一个学法律的朋友说可以构成事实重婚?因为他结婚后还和乙以夫妻名义生活。?
问一:刑事上甲构成重婚吗?
甲的行为如果仅仅按照你的说法,不构成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登记结婚,第二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
由于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所以只要甲乙同居的行为没有上述两点的特征,就不能算结婚。既然没有结婚甲乙的行为只是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甲和丙结婚是合法的。甲不需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至于甲乙是否有子女,与是否结婚无关。
问二:民事上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二者向乙母借款10W用于购置房屋,如今,乙母说钱给女儿,乙是仅可以对甲主张债权,还是对可以分割房子的产权?
乙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向甲主张抚养权,因为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
乙母说钱给女儿实际上就是将债权转移给女儿,那么女儿享有债权。由于债务是双方借的,原则上平均分配债务,甲乙各承担5万元的债务。由于乙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所以她的5万元债权债务抵消。她还享有对甲的5万元债权。所以是可以向甲主张5万元债权的。
至于房产,由于是双方共同借款购置的,看登记,如果登记是甲的。那么归甲所有,但是甲必须向乙补偿5万元损失。加上债务,甲一共需要向乙支付10万元。
如果登记是乙所有,那么乙继续享有所有权。但是应当补偿甲5万元。加上债务,不需要支付任何金钱。
3、但我一个学法律的朋友说可以构成事实重婚?因为他结婚后还和乙以夫妻名义生活。?
他说的事实重婚就是我上面说的两点之一,也就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虽然婚姻法和民法上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刑法为了保护夫妻关系的和谐,并且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出于打击犯罪考虑。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
补充:法律规定的重婚罪自诉转公诉,必须是被害人无法取证,而告诉公安机关,如果被害人不告诉的。则不告不理。
第一、因甲结婚后继续与乙以夫妻名义同居,故甲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就1994年2月1日以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