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签的合同09年离职到底要不要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8:12:29
我07年签的合同,合同上写的合同期3年,如违约要5000违约金,那我现在(09年)提出辞职,要不要违约金?(合同上有一条如违反本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相另一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不考虑其它协议

有人说:有约定要按约定办 有人说:08年以前的合同如果是合法有效的,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如果是08年前签订的合同,到08年以后发生纠纷,应该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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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就不需要支付除此之外的任何因提前离职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上述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在2008.1.1以前是有效的,如果在2008.1.1前提出辞职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在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自动失效,不用履行。

  劳动合同法:
  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