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害资料到了公安局的预审科,算是公诉案成立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9:56:59
我男友因被他姐姐的男友激怒而误伤害到其母,脸上造成20CM的刀痕,公安系统说这属于重伤害,已经对我男友进行了行事拘留,现在材料已经上报的到公安局预审科,我想问如果受害方同意赔偿,能否不提起公诉?因为还没走到检查院,求求各位高人指点,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对我男友的惩罚减轻到最低点?他年轻有为,还是工程师,我不想因为他一时的冲动而毁掉他的一生,谢谢各位了!
我对法律知识很懵懂,求求大家帮帮我!!!

重伤肯定是公诉案件,公安局的预审科是公安局侦查工作的一部分,负责审核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逮捕或起诉,够条件就移送检察院起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