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4:17:28
你好,我是来自河北的一名农民,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十年前,我村村民(已故),他的土地无人耕种,村委会将地承包给我们家,公粮农业税由我家来交,现在国家对农民政策放宽,不交农业税,还给我们补发粮款,就因补发粮款,他侄子出来争夺粮款,索要土地,说他有继承权,村委会做不出决定,因为村委会换届三四次了。只有一人在职,跟他家有亲属关系,他只说,当时给我们家先种着。没说给我们家,可是1995年6月30日调地的时候,村委会给我们每户发了一个公证书。由县公正局公章,部分条款如下:1人口增减及时向大队会计挂号2按挂号顺序进行调整3如增多退少,可按挂号前后得地,后挂号者等下五年。4如退多增少,按减人口的前后退地,后减人口者在等下五年再退5退地户不管是退一级地或二级地,每减一口人,必须在一块地中退出一亩6应补地户,凡符合上述条件,每增一口人,补地一亩,凡是三四级地,场,菜园一律不补。原来人口一人可得1.2亩,新增可得一亩,他们家所有土地都有我们家耕种(我们家以增人口为9口),已故人员也为3口人,我家还有6人无地,请问他侄子是否有继承权?我们的公证书是否还有效(有效期为20年),因为土地是三十年不变?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本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而不属于本村民个人,村民个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该村民已故后,又无人耕种,经发包方同意,由你承包其土地经营权,而且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调地已经公正,说明是合法有效的。
已故人的侄子没有权利继承已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因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本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而土地所有权不属于已故人所有。

是村委会将地承包给你家,国家补发的粮款就应当给你;
如果是其他村民转包给你,国家补发的粮款就一定补发给其他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