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谁可以继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5:02:35
案例:
云南某村吴氏,有三个儿子,老大是公务员,老二在事业单位工作, 两人户口都已经从农村迁出,

现系非农户口。老三户口仍然留在农村。
吴氏承包了集体土地共2亩,承包合同上承包人写的是:吴母、吴父、吴三,三人。吴父吴母先后死

亡。老大、老二提出他们有权继承吴氏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要将其中的一亩地平均分为三分,兄弟三人

各一份。
但老三认为,如果其户口也迁出该村集体,这些田地将被集体收回,遂不同意平分田地,认为只有其

才有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资格,2亩田地的承包经营权都应该由其继承。

请问:老大和老二能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嘛?
老三的说法对不对?
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或者法规依据?我国实践中是怎么解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这条规定,老大和老二既然户口已经迁出,就失去了承包土地的权利。他们的看法是错误的。
但老三的说法也部不对,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我国并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从法理上讲,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集体成员和集体组织的合同规定,是一种约定的权利而不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特定权利。
因此,既然承包合同上已经明确了吴三的承包经营权,那么他就有承包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来自于继承,而是合同的规定。换句话说,父母的去世与否并不影响这种权利的成立,其他两个兄弟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