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请专业人士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2:08:43
1`我从2001年到2008年12月到公司上班`但其间公司一直未与我买社会保险,也没有签合同,08年12月份他们要和我签合同了`但我要求他补买以前的社保`他们不肯`我就没有上班`之后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前系的通知书给我`
请问如果通过劳动仲裁的话`我会得到陪偿吗?例如`08年1月到12月没有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他们没有帮我买的社保也可以追回来吗?
公司2008年12月27日拍了我不签合同的录像`28日我就不上班了`请问这个可以为公司提供了什么样的法律依据?
还有我的失业补偿金可以拿回来吧?
还有一个就是胜算有多大?

以下利益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绝对胜算:
一、未签合同的补偿(08年1月至12月份已发的工资,08年以前的部分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二、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则单位依法支付补偿金一个月的平均工资。08年以前的按以前的法规计算。
三、如果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则支付补偿金:08年的按2*平均工资,08年以前的按以前的法规计算。
四、补缴社会保险。(执行比较困难)

可以的,你的情况现实中较多,你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先去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申诉,提出你的请求。不行的话提请劳动仲裁,再不行就诉讼,你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08年的双倍工资和以前的社保全额用人单位应该补齐。
你所需要的就是提供你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证明,例如你收到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将作为本案件的主要证据。

都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你可以主张公司支付从01年至08年的二倍工资(即还要支付一倍你原来已经得到的同样数额的工资).
交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交,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以及表明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另行向你支付工作年数*一个月*2倍*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另外公司还应该补交原来没有交的社会保险费或者对进行补偿.
重要的是你一定要保留好所有有关证据,以备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你还要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甚至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