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孩子的抚养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9:12:00
我姐夫是再婚,和他前妻有一个孩子今年已经20岁了。他们离婚的时候抚养权是他前妻的(他前妻是因为姐夫坐牢跟姐夫离婚的)姐夫4、5年前出狱之后一直都是姐夫抚养(之前他女儿一直住在姐夫的妹妹家里)。之后他前妻根本都没有出过抚养费。我姐姐想问一下他前妻是不是也应该付抚养费?还有就是他女儿现在已经20岁了是不是还继续出抚养费?我姐姐应该怎样合法的解决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知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⒈ 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⒉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⒊ 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⒋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⒌ 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⒍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⒎ 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

抚养费是指十八岁以前,十八岁以后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