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7:31:46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到国内。甲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
请问:
(1)判断甲与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

(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

1、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中国法。

因为甲乙两人结婚时都是中国人,且在中国国内结婚,该婚姻没有涉外因素,适用中国的婚姻法。两人之间的婚姻要根据两人的结婚时以及现在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有效。

2、法院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处理。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的法院所在地为中国,故适用中国法。

3、应适用阿根廷法和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