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兑现奖优惠政策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1:14:56
我刚刚知道,在计算年终奖时可适用这个政策: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比方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计算公式为:(我单位已采用)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我有个疑问,举个例子。
我们单位两个职工由于贡献不同,兑现奖有些区别,一个发6000元,另一个发6300元。
按照以上算法,6000元的适用税率5%,应纳税300元,他实际到手的兑现奖5700元,对吧?
发6300元的刚好适用税率10%,即使有速算扣除数,也要纳税605元,他发到手的只有5695元,也没错吧?
这算什么啊?单位多给我的300元,我还要再贴上5块钱给国家做贡献,难道我该这么发扬风格吗?
真是不明白。
哪位高人可以帮我分析一下,我这心理怎么能平衡?
谢谢了!

错误的。

一次性年终奖只有用一回。

你发二回的,这个就不能做为一次性年终奖处理了。

而只能按工资薪金所得来处理,并不享受/12来计算税率的税收优惠。

呵呵,中国的税收政策就是这样的,税率的层次很明显的,一块钱只差就是不同的应税率,虽然你比他多交了205快钱,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你对国家的贡献的,俗话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另外要纠正你一个错误,他的所得税额=(6000-2000)*5%=200
你的所得税额=(6300-2000)*10%-25=405
最后到你包包里的是5895,他包包里的是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