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假出资,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6:39:16
公司虚假出资,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民A和B成立C有限公司(公民B为一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与A是老乡),并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资料载明A和B为公司股东。后C公司欠D公司100万元无力偿还,法院查明公民A和B系虚假出资,裁定C公司的欠款由公司A和B用个人财产偿还。D公司先找公民A偿还,没有发现A的可执行财产。后D公司找B偿还,B称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并称:
1.自己对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不知情,办理营业执照时,系A骗取自己身份证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的。
2.办理工商登记时A和B共同委托别人办理工商登记,其中委托书中委托人A和B的签字均由A自己签字。
3.尽管自己有时到C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但对自己成为股东一事毫不知情。

A见自己反正无偿还能力,妨于老乡情面,也与B串通,自己写了一份骗取B的身份证进行工商登记的证明,并称工商登记时B没有出一分钱也没有从公司分红,之所以骗取B的身份证进行工商登记是利用B的技术职称,把公司注册到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区享受税收优惠。
D公司也除了工商登记的信息外也没有发现公民B是公司股东的有力证据。

问在此种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何?
1.假定B不是公司股东,是不是B应支付欠D公司的欠款并向A追偿?为什么?
2.假定B不是公司股东,是不是B不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3.如何还能证明B是公司的股东?

实际上外行人一看就明白,自己怎么可能无缘无故成立别人公司的股东呢?

在上述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只对公民A有所限制和约束。
1、在你的假设中,B不用支付D的欠款以及事后事项。
原因是:B并不是公司C的股东,所以也就不用承担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在成立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签字必须为本人所签。
2、同上
3、在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若有相关资料签字就可以证明B是公司C的股东,比如:委托书、公司章程中的股东签字、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过程中承诺函等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所以只要没有撤销之前,工商登记都是合法的,但虚假出资的,有可能会被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1、B不是股东,就不必支付欠款。
2、B不是股东,B就没有法律责任
3、发生这个事以后,A和B的关系就算掰了。

你的问题很简单,如果请律师迎刃而解。

两者跟具一定的股权分配比便来承担,同时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