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的现状和作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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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巴黎公约》、《Trips》以及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意义的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注册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我国《暂行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二)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法律保护。下面分别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服务)。依照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标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保护范围。“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使用有关注册商标并经备案的具体商品。就是说,如果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将驳回其申请,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可作为“注册不当”商标将申请撤销;如果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很显然,一般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换句话说,如果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有关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法律允许的。然而,如果是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除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排斥他人注册或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外,权利人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可以归纳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两项特殊权益:一是拒绝或撤销(禁止)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款所述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