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28:29
原告:甲(女)
被告:乙(男)
甲、乙系父母包办,于1991年2月,甲18周岁,乙19周岁,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前,原告及其父母向被告及其父母索要彩礼人民币5000元、。原告娘家陪送洗衣机一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父母还给被告房屋两间(这家人民币8000元)供其居住。1994年1月,原告生一子丙,1995年2月,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执,甲离家出走。2001年5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1)解除原告、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2)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
3)原告父母陪嫁的东西归原告个人所有
4)与被告均分被告父母赠送的两间房屋及家中其他财产
被告辩称:
1)被告与原告结婚时虽未达到结婚年龄,但婚后两人感情尚好,且生有一子。只要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完全可以继续共同生活
2)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孩子也应由被告抚养。因原告离家出走后,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原告的行为应视为遗弃孩子
3)关于财产问题如下要求:
A、结婚时原告陪嫁索取的5000元彩礼必须返还
B、原告陪嫁的洗衣机可由原告拿走
C、两间房屋是被告父母给被告的,原告无权索要
D、家中其他财产均改为被告打工的个人所得,原告无权参与分割
问:1)甲与乙是否是合法?
2)起诉离婚需具备哪些条件
3)财产如何分割
4)孩子由谁抚养

甲与乙的关系不合法,法律上只有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起诉离婚,要有结婚事实,但我认为本案中的,跟本就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决、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准,否则不判。
财产,有点难分了,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法,好像不太适用,应当,女方会比较吃亏,
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要看谁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而另一方可以出资,供养孩子到十八岁,可以协商去看望孩子的次数以及时间

补充楼上的:本案中甲乙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属于不合法的

事实婚 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过结婚登记,便以夫妻满意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是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本例中甲乙双方的关系应当分为: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即在甲满20周岁以前或乙满22周岁以前他们的关系都是同居关系,且不论该同居是否非法。如果在94年2月1号以前他们都符合了年龄要求,则属于事实婚姻。如果94年2月1号还没符合年龄,则一直都是同居关系直到符合年龄要求止。若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其离婚纠纷应当按照正常婚姻纠纷处理。若是同居关系,则解除同居关系。本例到起诉离婚时显然已经符合年龄要件,因此应当只区分两种情况:一、94年2月1号若符合年龄要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二、若不符合,先责令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再判决离婚,否则依法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