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5:00:21
我07年6月入职些公司
因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买保险,
09年1月20日,我向市劳动仲裁科递交仲裁书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补买保险
(09年1月20日递交仲裁书,仲裁科的人说还有几天要过年了,过了年再建档案,到时会按我递交的日期,现09年2月4日,通知我说我公司在市出口加工园区内,属园区这管,叫我拿回这边,但园区这个只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能调解,调解不了还是要到仲裁局去。到时怕过了时效)
请教专业人士,我的仲裁时效怎么理解,现在我该怎么办。

08年5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仲裁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看了这仲裁法的规定,我还是不理解我的仲裁时效是从08年2月1日开始到09年2月1日1年内有效
还是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续存,从终止那天算起
恳请请专业人士指点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很简单,你怕过时效,可以委托律师负责,你这种案子不复杂呢,估计2000-3000就搞定啦。

至于你一直关心的仲裁时效问题要分两方面:
1,补交保险,不管是几月几年后都可以申请补交的,这个不管是单位错还是你的过错离职都可以申请的。
2,双倍工资赔偿,这个只能在你与单位“书面结束劳动关系“那天开始+60天内申请仲裁,趁现在没过期的赶紧,但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我详细解释给你听吧。
你07年6月-09年1月在公司工作,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说法是新劳动法才有的,意思就是2008/1/1之前的劳动关系是不能申请双倍工资的,新劳动法严格地来说:按第四十七条规定,你要申请补偿金也是从2008/1/1开始计算的(但你仲裁的时候不妨从入职时开始算,因为仲裁员每个人对这个的理解都不同,这就是新旧条文交替期的肓点)。那你可以申请双倍月工资的赔偿期限是:08年2月-09年1月之间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就是: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好,理清你的劳动关系后,再来看是你要提出离职还是公司通知你离职,两种情况又不一样。

1,你提出离职,按劳动法第47条规定办,你可以得到2个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