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离职方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8:41:01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用短信和电话的方式申请离职的(应为当时人在外地),我有保留短信内容和主管短信回复的内容。

我想请问,短信方式申请离职时候算“书面形式”,时候符合规定可以算离职申请?!

按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方式等都属于书面形式。你发短信离职,属于采取数据电文方式书面通知单位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

不算.
书面的并不是说电子方式的,而且完全有可能不是你本人用手机发送的辞职信息.
主管也可以说发给你的信息不是他本人发的,因为手机完全有可能在别人的手上.再说了,你这种方式也是不尊重公司的做法,怎么说都是宾主一场,有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但你这么做让企业很难接受.相互理解才是最重要的.你说呢?所谓好聚好散嘛,有事当面说说写个辞职信也没这么难嘛.实在去不了就书面的形式,签上你的大名,用挂号信寄过去.

短信方式属于“书面形式”,可以算离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