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离婚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我要离婚但我是过错方.我改如何起诉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33:10
我是过错方,提出离婚,但男方不同意.(我们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所以只能起诉离婚.我想请教,如果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对于过错方将会如何裁决?对于财产我什么都不要.因为有小孩(一岁多女孩)我想抚养小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拿到小孩的监护权/谢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男方请求你赔偿,你要负责赔偿一部分财产。如果他不请求,那你就不用赔偿了。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原则,告诉才受理。

  小孩的监护权问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总之法院的原则是想让孩子能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环境。法院主要看双方各自的生活情况(就是能挣多少钱)和双方对孩子的态度(以前有无打骂孩子的历史等),不过孩子跟着母亲的可能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