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人士帮帮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1:45:16
我是个体经营者,由于涉嫌非法经营被逮捕,后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可公安机关扣押我的所有财物不予返还。我就到法院起诉。可公安机关一看我起诉他们,就给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说又把这个案子重新立案,再侦察。以此为借口,说我的扣押品为犯罪证据,拒不返还。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合法的话再次侦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不能说无限期的侦察吧?请专业人士给我个答案好吗!!!!!!

这样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44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这期间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在进行所谓侦察。

你的情况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祝你好运。

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