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求“社会见闻并联系实际”500字左右作文~(初中生的)要看清楚再给我喔?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5:03:22
那个....

不好意思...

是两篇...

谢谢

明媚的阳光使我的心情更多了一份色彩,我坐在爸爸的车上尽情的享受着风的凉爽,在一个转角的地方,车停了.我低下仰望蓝天的头,寻找着原因.
不远处,两辆车头对头地停着,看来,又出车祸了.车旁,还站着一群人,吵骂的声音也是从那里传来的.我走近人群,发现是三.四个人在合骂一个人.我似乎懂得了什么,觉得那个人是应得到骂声的.
就在我萌生这种想法时,突然听到一旁的人在说,哟,真不讲理,把人家撞了还骂人家.什么,被骂的那人是被撞的,我心中顿起一把火,刚才的好心情一下化为乌有,如今的社会上居然还有这样的事发生.再看看那骂的人,大着喉咙,好像还是别人的不对,那小伙也真是的,自己受委屈还一声不吭,只等别人走后才扶起车子慢慢离去, 也没像人家要一分赔偿.
在爸爸的催促下,我上了车,在车上,我静静地想,社会难道就是这样的吗?眼睛明亮的我竟没有发现!我祈祷着不是,因为,那不是我想看到的.

报载,1月16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将30名扒手押至主城人口密集地区,请市民辨认和举报。(2009年1月18日《新京报》)

警方押扒手上街让市民辨认,其初衷肯定是好的,咱们老百姓也是拍手欢迎的。但欢喜一阵子之后,一个问题不得不引起笔者的思考:重庆警方押扒手上街让市民辨认,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押扒手“游街”示众,那么此种做法,是否是知法犯法呢?

众所周知,押人“游街”,就是对被押者人格尊严的侮辱,必然会侵犯被押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私权利。从这次重庆警方的做法可知,警方事前是知道扒手有隐私权等的。不然,警方押扒手“游街”时,为什么没有公布扒手的姓名,只是为他们编号呢?那么既然明明知道,为什么还要知法犯法?殊不知,这种押扒手“游街”的做法,是在搞人治,而并非法治;既是对法制的亵渎,又是对人性的践踏。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出的《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也明确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对死刑犯都不准“游街”示众,对一般的违法者就可“游街” 示众?毕竟,到日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以任何羞辱人格的方式去处罚违法者。不说别的,就说警方经常运用到的《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