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红字发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2:45:22
我公司于08年12月分开出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货方,货款未付.但09年2月购货方要求重新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其金额,单价,货物名称都未变.原因是便于他们本月记账付款.现在他们已经将12月的那张发票退回,请问我公司将怎样开具红字发票及如何做会计分录?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因此,你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会计分录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办法一:你们可以拒绝他们的退票,当然了估计这是不可能的,应该是关系吧!只好看一下办法二了.
办法二:把退回来的票作废,重新开给他们.这样税务局也好交待啊!
办法三:如果你们根据发票已入账了,那不好办了,只好和对方协商按退货有关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了.
建议用办法二,简单方便.

要看你们单位正不正归,要是小单位不正规的,或者这笔款数额小,那就重开一张,税金就认了。
要是正规的话,像楼上说的,可以办一个假退货。
还可以认对方出一个发票丢失证明,按丢失处理,这个要在你方税务局办。
另外注意这个事不要拖太长,超过认证期就不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