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2:15:35
<担保法>第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那到底适用哪一个啊?

适用后者

这不矛盾啊!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规定中则就进一步要求债务人先清偿债务,如不够,则连带保证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