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请问这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0:04:08
我朋友借了我钱.请问这样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今有甲方刘斌向乙方陈顺泉借到人民币xx元整(xx元)
上述借款约定于2009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甲方刘斌则以名下拥有的小汽车作抵偿.双方约定本纠纷由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名:xx 身份证号:
乙方签名:xx 身份证号 :
借款日期:2007年7月10日
急急.请问还有些什么应该要注意的.

1、“请问这样有法律效力吗?”:部分有效。即:
(1)关于债权、债务的部分有效:借条上写明了借款人、债权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发生时间等,能够清楚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应是有效借条。
(2)但借条中关于“逾期不还,甲方刘斌则以名下拥有的小汽车作抵偿”无效。

2、关于汽车部分的约定,属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违反了《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归于无效。即:
(1)以车辆作为担保的,以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的,担保合同成立有效、但担保物权不生效,也就是说:车辆给你作抵押如果不到车管部门作抵押登记,到时他不还钱时,你无权要求拍卖车辆来优先偿还你的钱。
(2)即使车辆作担保作了登记:双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就把车辆作抵偿”中的“抵偿”,也并不是就将车辆归于乙方陈顺泉所有的意思,如果是这样的意思,这个约定仍然无效,因为《担保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还有些什么应该要注意的”:
(1)带上他的车辆资料,让甲方刘斌和乙方陈顺泉一起到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2)修改此合同,将车辆部分约定为:“如果逾期不还,乙方陈顺泉得以甲方刘斌则以名下拥有的小汽车(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是:)拍卖后优先受偿。
(3)请注意评估一下他这车的价值是否等于或超过所借的钱,如果低于所借钱款数额,还应让他提供其他担保。

一定要注意借款金额的写法 人民币xx元整 xx必须是大写 也就是1 2 3 4 5 6 7 8 9 10 要写成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后面再用阿拉伯数字写上

有效 应当注意 汽车的具体标的 利息有无 多少 如果对方结婚 最好抵押是把他妻子是否同意注明

笼统的讲您的借条已经具备一般借条的内容,初步判断是有效的。一个借条是否有效涉及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只能说您的借条内容具备,形式上不如是不是本人签字、签字和身份证上姓名是否一致,借条是有涂改,金额是否清楚明确等等。
但是借条中约定的抵押是无效的,因为汽车抵押必须到车管部门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效力。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