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年,产权是本人,需要买房,房产公司要求有女方签字合理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2:08:37
本人2006年元月16日协议离婚,明确表示不要房子,现如今我要把这套房子卖掉,但房产公司提出在备案中有女方的名字,不属于我的独立财产.需要女方签字,大家认为合理吗

您没写清谁明确表示不要房子,从文中理解应该是女方。如果你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女方放弃房产的条款,应该可以以离婚协议书来替代女方签字。

合理。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如果需要做出准确判断,最好面谈并提供相关材料。

房产公司的要求完全合理.你应该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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