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域制度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50:5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重点)
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共七大内容:地位;自治机关;自治权;一律平等;语言文字自由;管理财政、经济;组织公安部队。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重点)
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3.新时期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任务和政策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拥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四点:①特别行政区是PRC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全国人大授权其实行高度自治;②中央负责管理其外交和防务;其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③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④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而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职权
六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①外交事务②防务③任命特首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⑤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⑥全国人大享有基本法的修改权。
(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自治权
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