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是否需十倍返还培训费?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1:14:09
我是2007年五月到一家私人医院上班,聘用期为五年,2007年9月医院送我出去培训了半年,培训费8000元!现在我已经交了辞职报告30天,医院要求我十倍赔偿培训费,当时合同的确写了下面条款:对本院派出进修半年以上的医护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即返本院且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否则加倍偿还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进修期间的所有费用)

这个条款在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与其相抵触而属于无效条款(部分无效)。
  在医院能够出具出钱为你做专业技术培训的付费凭证的前提下,你提前离职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实际培训费用(包括因培训而产生的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其它费用),假设你的培训费为8000,无其它费用,那么签订5年合同的,等于是每年分摊1600元。那么你现在已经做了一年多,应当扣除至少1600,实际最多只要支付6400。10倍赔偿属于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看 合同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加倍偿还不是加10倍。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赔偿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的相关费用支出(如培训费等),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没赔偿依据,合同虽然约定加倍偿还,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只按培训费赔偿,而且还要有培训费的发票等正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