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参加法院拍卖拍得的房屋现被上级法院强制查封、扣押,要求退还原房主,这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2:05:35
我兄妹二人合资参加了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1999年4月18日组织的有200多人参加的以物抵债资产公开拍卖大会,从16宗拍卖标的物中,我们以高于拍卖起价的最高竞价(187500元)买到原刘某坐落于清镇市红枫湖镇东风路48、50号的房屋一栋。支付了全额价款,办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管理使用近十年中,多次投资进行修缮,改变了结构,扩大了面积,完善了设施,变换了旧貌,提升了价值。
当年未提出执行异议的刘某于2005年4月以六年前清镇法院拍卖违法为由向贵阳中院提起确认申请。贵阳中院于2005年11月2日以在原拍卖档案中未查到拍卖物的评估报告及拍卖时的记录等理由判清镇法院违法。刘某于2005年12月16日提起国家赔偿,清镇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6)清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赔偿其当年拍卖所得。刘不服上诉到贵阳中院,要求退还他的原房。贵阳中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赔偿决定书,要清镇法院退还刘的原房产。清镇法院以买方是善意取得并已多次修缮,管理使用多年又不同意退房不应承担退房不利责任为由申请中院复议。中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于8月16日送达,查封扣押了我们的房产,并要立即将此房偿付给刘某,要我们去找清镇法院申请赔偿款。我们感到真是祸从天降。
请问:我们的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合法取得?我们不辞辛苦管理使用近十年的财产,我们不同意退还,更没必要去找清镇法院索赔,这能得到法律支持吗?我们应该怎么办?刘某申请确认违法案我们全不知情,我们仅得到一份查封扣押我们房产的民事裁定书,就要立即执行。请问我们到底是刘某一案的当事人还是案外人?如果是案内当事人就不应剥夺我们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如果是案外人,就不应当用我们的财产代行国家赔偿,让我们蒙受损失。肯请法律界人士答疑为谢。

你们的房产属于善意取得。贵阳中院2006年5月24日做出赔偿决定书和2007年8月9日做出民事裁定书都不符合法律程序。 因为赔偿决定书要退还的原房产已经是你们的合法财产,因此中院在做出赔偿决定书之前应将你们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法庭审理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裁定书中你们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凭什么查封你们的合法房产啊? 建议你们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时请求检察院抗诉,还建议你们去市政法委和市人大反应问题。 千万不要轻易搬离原房啊。国家赔偿可不是容易得到的。清镇法院有错只能由它承担。

您应该是善意获得的房产,可以不进行赔偿或退还.如果法院已经裁定,你可以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上诉.不过再上诉过程中可能要搬离原房产.具体损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比较麻烦,可能的话找个律师帮忙吧!

错不在你,建议你找个资深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