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关于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5:34:38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妻子隐瞒丈夫,为儿子(未成年)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为儿子的名称,丈夫始终不知情。离婚之时,丈夫是否可以提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配。

不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妻子的行为属于赠与,且已经过户,儿子现在是产权人

如果能够证明这些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可以要求分配。但是必须先更正房产证名字,或者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对方少分财产。当然再论述上要掌握技巧。

不可分房,丈夫可请求妻子保管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但此购房款如是妻子个人财产则不能请求分割.北京何律师.

法理上很简单,妻子用夫妻共有财产隐瞒丈夫为未成年儿子购买住房,属无权处分行为,丈夫有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诉讼中,丈夫应向法院提交妻子出资的书面证据(可到开发商处提取交款发票复印件)。妻子称以个人财产购房的,丈夫应要求对方举证,不能证明的,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妻子购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可以。如果妻子是为了规避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而这样做,男方完全有理由起诉。如果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