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9:13:42
我是2008年9月26到一家公司上班任仓库课长,试用期书面约定6个月,工资2300RMB,当时未签劳动合同,到了2009年1月15日公司通知我签合同,人事见我在合同上签2009年1月15日的日期,一份还为签完人事就抢走了,公司于1月17日春节放假,2月6日我来公司上班时公司又来了一个仓库课长,公司同时通知我与他工作交接,第二天公司通知我离职,我没答应,随后公司口头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让我这星期上完就不要来上班,请问我能要求赔偿吗?到现在保险都没交?
那我那签的一份合同有效吗

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用工一个月后到解除劳动关系时每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当然你要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如工资条、考勤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可以请求补偿,支付用工满一个月后到09年1月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