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求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38:05
本人在2008年6月,在哈尔滨沃华水岸购买期房一套住宅,当时开发商说楼体外部是釉面砖,阳台宽1米5,但到年底本人去看房,发现外部墙体不是釉面砖,阳台才宽90的,发现被骗后,要求退房,但开发商有你写个退房申请,我们给退,但开发商一直说没钱为由,推到现在2009年2月了,我该怎么办,要起诉有赢的可能吗?合同上没写墙体是釉面砖和阳台宽1.5米(只给一张单独户型图纸,还是打印的,上面除了户型图什么也没有),但现在开发商楼盘被封不知道为什么(应该是手续不全卖房的原因),合同上写2008年底进户,如不进户包赔千分之二的损失,现在推到2009年5月进户,我怎么才可以退房,谢谢高人解答!!
我没打过官司,是不是很麻烦,起诉需要律师吗?要有打官司要多少钱,请高人详细解答

一,依据你所说的“但现在开发商楼盘被封不知道为什么(应该是手续不全卖房的原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假如在你起诉前可以查明,确实是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被封,那么你成功退房的可能性很大。

  二,依据你所说的“合同上写2008年底进户,如不进户包赔千分之二的损失,现在推到2009年5月进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但是你可以就对方违约行为主张赔偿。

  也就是说当初约定的是08年底入住,但是09年5月份才入住,理论上你可以主张接触合同。但是你实际上入住了,用行为默示的方式接受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从而丧失了解除权。(本来不想写出来,因为没用了,但是学习一下也好,以后就知道了)

  三,你所说“当时开发商说楼体外部是釉面砖,阳台宽1米5,但到年底本人去看房,发现外部墙体不是釉面砖,阳台才宽90的” “合同上没写墙体是釉面砖和阳台宽1.5米(只给一张单独户型图纸,还是打印的,上面除了户型图什么也没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