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的一些看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7:54:55
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的基础,有利于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秩序,进而对新农村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对我国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进行了一些思考:
1、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否属于物权变更?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2、国家和农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让,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3、国家将农用地转用实质是解除农民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应当直接对农民予以补偿?
不才拙见:
1、《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愚以为,本法条是对国家和集体之间的转让土地所有权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用集体土地,而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无效。因此,当前许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征用集体土地转变土地用途用于营利性商业项目,实际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因为,农用地转用实际上只能转用于公共事业。
2、结合我国农村现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大一部分是自然产生的,对此,《物权法》127条也有规定。如此看来,我国农村的承包经营权很大一部分是绝对权,同一般的租赁合同没有区别,当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3、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后改变土地用途,事实上解除了同农民的承包经营关系,属于合同的解除,即法定解除中的根本违约,农民依法享有解除权,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农民只能向国家——地方职能部门主张权利。
我是一名通信专业本科生,因为热爱法律参加了法律硕士研究生考试。对于法律只是爱好,没有进行过系统的理论学习。这中文章纯属偶尔为之,小打小闹,事实上也只能小打小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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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析的很好啊,再深入研究一下整篇文章出来

很精辟

确实分析的不错,很有见地。建议您给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两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办公室去信,将您的分析及意见反映给他们,为“两法”修改及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贡献出您自己的智慧。

你分析的很好。

这个问题的确值得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