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请有经验的律师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6:58:54
本人朋友从2008年5月份开始在一北京公司工作,2008年11月调到天津办事处,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但2009年2月12日突然接到通知因为天津办事处关闭被解雇了,这应该不算是开除一个员工的理由吧,而且这9个月多月公司也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如果要求赔偿的话可以得到哪些,请说具体点谢谢,还有下面几个问题,麻烦解答一下:
1.公司的一些事情大部分都是通过邮件传达的,这可以做为证明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吗?他还有饭卡等
2.公司开资一直都是员工去公司领现金然后签个名字,能证明他工资金额的只有当时公司聘用他时给他通过邮件发的入职通知里提到过,这个可以做为证明他工资金额的证据吗?

1. 通过邮件传达的,这可以做为证明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这个可以做为证明他工资金额的证据。
3、9个月多月公司也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具体事宜可向12333劳动热线咨询。

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