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的劳动争议能否得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1:59:10
我与现在单位工作已10年4个月『98年10月至09年02月』,但第一年未签合同,从第2年99年11到05年11月这六年间签过2次合同,也就3年一签,最后合同期为05年11月到期.之前的劳保都给买齐,但05年12月之后单位因某种原因给我换了一工作岗位,工资也改成现金发放,合同未签,只有口头协议,议好每月2500元,但要从其中扣100元买劳保,一直延续到08年11月,共三年。08年12月又与我签劳动合同,和同期为每年一签,至今未满期,但单位这三年间,不但扣我三年劳保钱,还未给我买劳保,这三年还一直属空白,后08年12月签合同后,09年01月才有劳保,后来我就这找过单位人保领导,回答是:你这三年未签合同属临时工,我们有权不给买劳保,不签合同的这三年已和你无劳动关系,也就和你解除劳动管系了,但扣的钱可归还给你。我想问一下单位当时并未给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系,我也未领到解除劳动管系补赏,但位说解就解了吗?还有我能要求单位补买劳保吗?怎样才能保证我个人权利呢?

只要你充分的证据能证明那三年的工作关系和工作时间,单位必须给你补交社保,还要给你支付从08年2月到12月的双倍工资

工资条(这个最重要),但是你没有了,工作证、考勤记录、证人证明,这些都可以,没有证据,你就无法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