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女方起诉男方增加子女抚养费男方有特殊情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1:06:36
男方因为患了精神病出院后女方和男方协议离婚。男方,教师35岁所居住房屋为父母所有。女方教师,35岁,所居住房屋为双方协议离婚时所得双方有一女儿为9岁归母亲抚养。协议离婚时协议中载明‘女儿抚养费由男方应得一半的房款相抵’。在男方长年服药,时不时因犯病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女方提出要男方拿出三分之一的工资作为女儿追加的抚养费,请问是否合理。
离异后不久,女方重组家庭,现任丈夫养殖需大量资金,且有贷款,女方以她的工资帮男方还贷为由所以提出让前夫乃增加对女儿的抚养费。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

无特殊原因,追加的抚养费是不合理的。而且男方常年服药,自身的生活质量都成问题。追加抚养费也要在保证男方的利益的前提之下才可以。

既然离婚协议中已载明‘女儿抚养费由男方应得一半的房款相抵’,说明男方已履行了抚养权.
在男方长年服药经常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女方提出要男方拿出三分之一的工资作为女儿追加的抚养费要求不合理。
男方可以拒绝,如女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调查如男方情况属实,法院对女方的要求也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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