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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9:41:54
我在09年2月15日向老板讨要薪水(每月15发工资)信息没回电话不接于是我在2月16日值夜班的时候自己将剩下的工资带走留有纸条上书(领取01.15-02.16XX元)并宣布辞职老板说我这样犯法已经向公安局告我请问我这样做真的违法吗?我已经事先询问了但是没有得到回复 我觉得老板这样是恶意拖欠我的薪水(因为我知道过几天需要大装修需要人手帮忙但是我这个部门的员工已经多出了1个替补的且我与09.01。XX日的时候已经有申请辞职过了) 事后16日老板发来短信威胁恐吓我要与下午12点把钱还回去否则要我好看之类的
我觉得这样算是恐吓勒索和诽访 我可以告他吗?

你拿走的钱和你实际的工资一致就没事,老板打给你的恐吓电话你有录音吗?告他也得要有证据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拿到你的工资就算了,打官司是件很麻烦的事。

你的做法肯定违法,即使讨要工资不得,也必须通过合法渠道维权,而不是拿着钱就走
对于老板的短信,你要保留后作为证据,但是是否构成勒索和诽谤,我看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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