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赔偿问题,请高手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9:41:28
本人在一家广州工厂于2008年6月上班<文员>,中途工厂和我签定了劳动合同,2009年2月中旬也就是过年前工厂突然结清工资告知明年不用来上班.工厂事前并没有提前通知我,事后也没有给任何的经济补偿,上班其间几乎天天加班,工厂规定的加班费是3/元每小时<节假日和法定假日也是一样>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现在我已经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证据齐全,可就具体赔偿金额本人不知道如何去算,望高手和有过仲裁经验的朋友告诉我该如何计算,谢谢!
本人现将本人的一些基本情况罗列如下 底薪1500元/月 每月休息二天,如果不休息补50元/天 上班其间加班小时总计408小时<晚上7点以后的加班时间>,
以上是本人的一些工资具体基数,另外本人还可以申请哪方面的赔偿,请具体详细说明,谢谢!在线等.
我从其他地方知道的是,劳动法规定每星期上班40小时,加班费是1.5倍,可我却差不多有61小时,可加班费才3元/小时,如果按我1500的底薪我的加班费应该是每小时多少钱,3元/小时合理吗?
另外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一个月工资.企业一定要给员工购买社保,可没给我买.
希望回答的时候不要说找律师咨询,

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条文,
  1.你提出的3元/小时加班费不合理,个人认为这样计算:(1500/28)/8X1.5=10
  2.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购买,没有购买的应当补偿。
  3.最后,仲裁中你应该多提出你的要求和标准,至于怎么判那是后话,对仲裁不服在另行起诉。
  4.注意: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