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辞退员工该如何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9:20:33
在经济危机的打击下,本公司也受大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撤掉了一个闲散的部门。但随后要面对的问题是,有两名员工在本公司已没有合适的职位可以继续留用,因此公司无奈之下想辞退这两名员工,请问应该怎样做才算合法?
注:这两名员工已有两年多的工龄,其中一名员工的合同08年12月已到期,因为请假到现在还没有续签。另一名员工和公司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

公司辞退员工需要合法正当的理由,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可以给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送达的证据。同时需要保留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文件,以备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合同到期的员工,终止合同不续签,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可办理离职手续。
2、合同没到期的员工,要么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或者多个一个月的工资即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两种方法都要再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给与工龄补偿就行。
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让其签收,或注意取证,或给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通知员工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给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节清工资,节清补偿就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