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辞退和裁员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1:20:45
我于07年7月进A城市的公司工作签署了一年合同、08年8月到该公司B城市的分公司又与该分公司签署了三年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我明天立刻离职、之前没有任何通知!人事部今天通知我除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外、另外支付我1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请问这样的赔偿合法吗?
其实B城市分公司已经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营状况举步维艰、如果单位以裁员的借口要求我立刻离职、又该如何赔偿呢?换言之:辞退和裁员后的赔偿有何区别?
在这个案例中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回答要求:
请详细引用最新版本劳动合同法、并说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语言要通俗易懂!
很急的!在线等!!!!!!!!

1、公司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你明天立刻离职,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按该条规定,即使员工真的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应对其培训或重新安排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公司只有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情况下,才可依该条解除劳动合同。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的两项内容,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你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补偿金依据该法第47条,按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具体到你的情况,你的工作年限应从07年7月开始计算。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月工资”是指你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补贴等。(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月工资”是指你上个月的工资(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综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你不愿履行的,可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及1个月上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是这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