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中第71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3:14:49
第71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若法院不出收据,怎么办?向哪个部门反应?
我重要的原始书证提交后不见了,该向哪里反应?这事由哪个部门管?

你提交时,就应该依照规定要收据,承办的审判员或书记员坚持不出,当场找他的领导解决!如果你提交的重要的原始书证不见了,而承办的审判员或书记员又没有出具收据,可以找承办人核实情况,如果他承认收到你的原始证据,可以让他书写证明,并提交复制件来解决;如果他不承认,可以找他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院长,甚至找纪检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王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问题解释(一)的若干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还在适用吗? 谁能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电子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命同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使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